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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年年增加!遺囑怎么立才妥當? 三大熱點問題法官支招

發布時間:2023-04-14 09:51:43.0     瀏覽次數:16



   民法典施行以來,遺囑糾紛案件持續增多。什么樣的遺囑才有效?對此,海淀法院法官結合實際案例,給出專業建議。  

 

   據海淀法院統計,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兩年間,共新收案件421件,較2019年至2020年間同期302件增長39.4%。法官介紹,民法典施行前,遺囑的效力爭議主要集中于自書、代書和共同遺囑類型;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遺囑糾紛的數量逐步增加,同時,共同遺囑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法官總結,無論何種類型的遺囑繼承案件,導致遺囑產生效力爭議的主要原因幾乎都離不開三點:(一)遺囑法定形式要件可能欠缺,如自書遺囑是否為本人親自書寫、代書遺囑見證程序有無瑕疵、打印遺囑中遺囑人是否同時書寫簽名和日期、共同遺囑的遺囑人是否為夫妻等;(二)遺囑人遺囑能力可能欠缺,如遺囑人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患有精神類疾病等;(三)遺囑處分內容是否合法有效、財產權屬是否清晰存疑



   實踐中,針對打印遺囑,“由誰打印”這個問題,常常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官指出,民法典中沒有對打印遺囑應由誰打印作出具體要求,但同時規定“打印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據此,法官認為,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可打印,但為了防止糾紛的產生,各方可在打印遺囑末尾標注打印人的身份,以減少爭議。



   夫妻立一份共同遺囑,法律會認可嗎?

   法官介紹,民法典中未對共同遺囑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從其對各類有名遺囑的形式規定可知,遺囑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遺囑而言,其屬于夫妻雙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訂立共同遺囑過程中,除需滿足遺囑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等常見要求外,需要嚴格確保系雙方共同訂立、遺囑中均有雙方的手寫簽字以及日期簽署在有見證人參加的情況下,也需要遵循見證人參與見證的一般規范



   居住權,是老年人在立遺囑時,十分關心的問題,擔心子女不孝,得了遺產忘了贍養,甚至將老人掃地出門。

   從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角度而言,法官建議:應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準確,充分滿足特定遺囑類型設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應當權屬清晰,具備可處分性;同時,在遺囑中設定居住權需要明確體現民法典中設立居住權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權期限等;此外,盡量避免通過“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達設定居住權的意愿,以免后續產生繼承人認定居住權條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遺囑設定居住權等客觀爭議。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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