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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兒媳離婚,父母能否要回資助款項?

發布時間:2023-04-17 11:00:55.0     瀏覽次數:5



   在力所能及之處幫子女一把,是許多父母的選擇,但若是贈與財產后,兒子兒媳卻離婚,這筆“家帳”又該如何算呢?一起走進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小張系張大爺、邱大媽的兒子,2008年小張與小李登記結婚。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因小張夫妻倆買房、買車及生活所需,張大爺、邱大媽先后于2013年、2016年向小張轉賬5萬元、10萬元,但未標明款項性質


   2019年小張與小李關系惡化并訴訟離婚,小李分得了房車等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

   2022年,張大爺、邱大媽以前述資助小張與小李的15萬元系借款為由,要求償還。


   張大爺、邱大媽認為,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車,前述15萬元并未明確系無償贈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應予償還。

   小張認為,同意其父母的主張,訟爭15萬元系其與小李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小李認為,其與張大爺、邱大媽并無借貸合意,15萬元系小張父母給小張的私下給付,其并不知情。且《民法典》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為子女婚后購置房屋出資,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原則上應視為對子女夫妻的贈與。且與小張離婚前張大爺、邱大媽從未主張過借款,直到其離婚才主張,贈與的可能性較大,小張與其父母存在串通的嫌疑



法院審理

   一審判決認為,日常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資金資助較為常見,親緣關系決定該資助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由于訟爭款項系借貸的可能性較低,張大爺、邱大媽主張其為借貸,應負有舉證證明的義務。但其未能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審認為,其一,訟爭款項轉賬未備注用途,缺乏直接客觀證據證明存在借貸約定;其二,訟爭款項轉賬距起訴時間較為久遠,且小張與小李離婚前張大爺、邱大媽從未主張過借款,直到其離婚才主張,有悖借貸常理;其三,在小張與小李因關系惡化而離婚的情況下,小張對其父母有利的陳述不足以證明訟爭款項為借款;其四,本案為日常生活中,父母對子女的資金資助情況,根據中國傳統及親緣關系,該資助款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

   綜上四點情況,在張大爺、邱大媽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借款的情況下,其主張法院難以支持。



法官說法

   買房置業是中國的傳統,但由于年輕子女結婚后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買房、買車,購置大宗資產后,甚至難以負擔自己的日常生活費用。在此特殊國情下,基于傳統和親情關系,父母常常會資助子女購置大宗資產及生活費用,但并未約定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但大多數父母資助的目的是解決子女困難,讓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償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原則上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父母無法充分舉證證明其資助子女的款項系借款,即便兒子兒媳離婚,其也難以要回資助款項。



法官提醒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財力有限,需要用相關資金養老,資助給子女夫妻的款項本意是出借的,應當采用書面等方式明確借款性質;如果大額購置不動產的資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頭偕老,可以約定如其夫妻離婚則大額資助應作為借款返還。這樣既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也有利于保護父母作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廈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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