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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遺囑信托第一案”看遺囑信托的屬性與功能

發布時間:2022-07-18 13:45:39.0     瀏覽次數:208

遺囑信托.jpg

01

“遺囑信托第一案”

   2017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李某1、欽某某等遺囑糾紛案。靜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委托人李某4指定妻子欽某某和李某5、李某6、李某7作為受托人,共同負責管理其財產,進而認定李某4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托。二審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遺囑信托生效,由李某5、李某6、李某7繼續作為受托人。

   這是國內第一次以司法判決的方式確認了遺囑信托這一嶄新的財富傳承方式,開創了財富傳承領域司法實踐的新紀元。該案當時引起廣泛關注,號稱我國“遺囑信托第一案”。



   早在2001年,信托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就規定了遺囑信托的形式要件以及受托人缺位時的補位機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四款也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但實踐中有效成立的遺囑信托極少,案例并不多見,相關的理論研究也略顯不足。


   在前述李某1、欽某某等遺囑糾紛案中,靜安區法院在判決中闡明,“考慮到本案所涉法律關系較為新穎,缺少先例供當事人參照。為便于當事人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減少糾紛,防止訟累,經當事人申請,本院就部分民事信托事宜釋明如下”。可見,盡管信托法已生效20多年,但是我國的遺囑信托制度的相關法條整體上還不夠活躍,整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激活,對遺囑信托的屬性和功能也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



02

遺囑信托的屬性


   遺囑信托之所以與遺囑繼承不同,也與一般的信托不同,根本上是因為遺囑信托兼有遺囑和信托的雙重屬性。


   首先,遺囑信托是單方法律行為,基于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其次,遺囑信托是死因行為。除遺囑人在遺囑中另行明確生效時間或條件外,以遺囑人的死亡為生效時間。

   第三,遺囑信托是要式行為。遺囑信托的成立生效需符合民法典和信托法關于遺囑和信托有效性的形式規定,即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不是遺囑信托的適當形式。

   第四,遺囑信托具有高度靈活性。在遺囑信托中遺囑人可靈活確定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管理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投資標的、信托期限等,這就給遺囑信托留下極大的發揮空間。

   第五,遺囑信托具有“資產隔離”屬性。遺囑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使得遺囑信托擁有了其他繼承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隔離功能,增加了財產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第六,遺囑信托具有長期性、持久性。遺囑人可借助遺囑信托延伸其意志與持續管理財產,這也使遺囑信托更符合信托財產長期規劃的遺愿。

   因此,遺囑信托經常被比喻為“從墳墓中伸出的手”。盡管遺囑人可能身故多年,但這只手依然有其生命力,長期支配著遺囑信托財產的使用、管理、投資、分配等。



03

遺囑信托的功能

   正是基于遺囑信托以上六大屬性,遺囑信托有許多傳統財富傳承制度所不具有的功能,尤其相較于遺囑繼承、遺贈而言,遺囑信托有諸多應用場景,這可能也是民法典和信托法設置遺囑信托的原因。

   首先,遺囑信托可避免后位繼承的風險。如甲在遺囑中指定父母繼承某套房屋,但要求將來父母立遺囑指定甲的兒子作為受遺贈人。這樣設計的風險在于如甲去世后,其父母不按照甲的要求將房屋給甲的兒子,則甲的愿望便無從實現。通過遺囑信托,則可在信托條款中規定,父母和兒子為遺囑信托的受益人,但在父母去世時受益權全歸屬于甲的兒子,從而避免了后位繼承的風險。

   其次,遺囑信托可防揮霍、浪費。如果甲把大筆財產一次性交給其兒子,則其兒子容易生活揮霍、不思進取。遺囑信托則是把遺產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給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從而最大程度上避免了這種風險。

   第三,遺囑信托可進行個性化設計,對受益人進行行為引導。如約定甲的兒子學業優秀或考上雙一流大學,則由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獎勵金;或者其成年后注重鍛煉,則每跑完一次馬拉松可獲得相應的運動獎勵金;或者在其滿30歲時,受托人向其支付四分之一的本金;或者其有吸毒、嫖娼等惡習,則授權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上適當予以懲戒,比如信托利益暫停支付或減半支付等。這些個性化的條款有助于實現甲更細致長遠的愿望,有利于受益人形成良好生活習慣、實現更高人生目標。

   第四,相對于遺囑繼承,遺囑信托有強大的資產隔離功能。若甲的兒子作為繼承人繼承了大筆遺產,則在未來負債時可能會被其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若甲的兒子只是作為受益人,則只有其定期或不定期獲得的信托利益屬于其責任財產,至于信托財產則在受托人名下,與其無關,不構成其責任財產,根據信托法第十七條,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第五,與遺囑繼承、遺贈只負責財產轉移不同,遺囑信托兼顧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尤其是專業機構擔任受托人時遺囑信托的造血功能就更加明顯。正因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進行專業的組合、分散投資,使得信托財產取得一個穩健的收益,從而使信托財產不斷保值增值,進而使遺囑人能夠更加長期持久地支持某項慈善事業或實現對親人的長久照顧。

   第六,遺囑信托可使遺囑人的遺愿貫徹得更加徹底和長遠。比如甲兒子若不思進取、自甘墮落,則受托人可根據甲遺愿暫停向其支付信托利益,以示懲戒。即使遺囑人已身故,其遺愿依然在信托財產的管理、使用、分配中發揮作用。

   第七,與遺囑繼承將繼承人嚴格限制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不同,遺囑信托的受益人原則上沒有限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遺囑人可指定任何人為遺囑信托受益人,并可實現對受益人個性化的、長期的照顧,而不是僅滿足于一次性的財產轉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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