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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去世且無繼承人,買家找誰辦理過戶?

發布時間:2023-04-19 09:53:03.0     瀏覽次數:3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案,經審理判決指定浦東新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


案情簡介

   2013年,小吳夫婦購買了方先生及其母親名下的房屋,因小吳夫婦限購暫無法過戶,雙方約定先交房,等具備過戶條件時,方先生和母親需無條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后小吳夫婦裝修入住并陸續付清房款。


   誰料還未等到過戶,方先生的母親、父親和其本人先后離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孑然一身,沒有婚育記錄,沒有留下遺囑,經調查也未發現其有兄弟姐妹,買房人小吳夫婦陷入找不到人辦理過戶的窘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施行,小吳夫婦了解到民法典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證據顯示方先生去世時無法定繼承人,小吳夫婦購買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過戶發生糾紛,系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本案申請。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東新區,法院認定,小吳夫婦的申請合法有據,遂判決指定浦東新區民政局為方先生的遺產管理人。


法官說法

   民法典繼承編用五個條文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報酬,構建起較為完備、系統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原則:有遺囑執行人時,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及時推選產生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本案中,方先生未留有遺囑亦無法定繼承人,在無法確定其遺產管理人情況下,小吳夫婦作為遺產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


   民法典同樣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

   本案中,協助小吳夫婦辦理房屋過戶是方先生應盡的合同義務,因方先生已去世且無法定繼承人,指定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后,小吳夫婦可要求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小吳夫婦面臨的過戶難題將迎刃而解。

   本案的判決,對于啟動遺產處理程序、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更好地發揮遺產效用均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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