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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爺爺奶奶,為何最終遺囑無效?

發布時間:2023-04-13 10:20:49.0     瀏覽次數:21


   近日,南通中院官方微信公布了一件年輕男子遺產繼承案。

案情簡介

   李先生是一位年輕的單身男士,他的父親在他年幼時不幸離世,母親也在他成長過程中改嫁。李先生由爺爺奶奶一手帶大。

   然而,在兩年前的一次體檢中,李先生被查出身患癌癥。于是,他決定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年事已高的爺爺和奶奶

   李先生在A4紙上打印出了他的遺囑,并蓋上了他的私章,簽上了他的名字。他在遺囑中明確表示,他的所有財產將歸屬于他的爺爺和奶奶。他的遺囑內容非常簡單,只有幾行字,但是它卻是李先生心中最真實的想法。

   然而,他的母親并不認同這份遺囑,她認為自己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應該分得李先生的遺產。

   法院認為,李先生在A4紙上打印下遺囑內容,屬于打印遺囑的范疇,而打印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自書遺囑則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部內容,因此該遺囑不能發揮法律效力。

   法院判定,李先生的母親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可以取得李先生的遺產。李先生的爺爺和奶奶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溫馨提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訂立遺囑的形式要件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同時也提醒我們,正確訂立遺囑的重要性。

   由于李先生是在A4紙上打印遺囑內容,屬于打印遺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而李先生的打印遺囑,并沒有見證人見證和簽字,所以李先生的打印遺囑最終屬于無效遺囑。


   延伸提示:

   李先生的本意是通過訂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爺爺奶奶,那李先生可以選擇“自書遺囑”的形式,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本人,也就是李先生自己將遺囑內容親自書寫,并親自署名,注明年、月、日,且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參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在各方面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選擇哪種遺囑形式并非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遺囑要完善,法律規定的內容及形式要件都具備,這樣才能確保遺囑的效力

   遺囑是一種專業的法律文書,訂立遺囑是一件很專業的事,建議有需要的人最好找專業人士咨詢、規劃。包括遺囑設立完成后,有條件的人也最好將遺囑委托專業機構保存,以保障所立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及私密性,也讓遺囑人的意愿能在日后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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