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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為什么繼承不了房產?

發布時間:2023-04-06 10:40:53.0     瀏覽次數:32



一、裁判要旨

   本案涉屬于被繼承人李甲所有的50%的房產份額權益由被告方某、朱某按照遺贈協議繼承所有。原告主張繼承該房屋份額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陳某某關于主張李甲的撫恤金歸其所有的意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二、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認定由原告繼承其姨媽李甲的遺產,即位于襄城區某某路X號房屋的份額及原告姨媽李甲的撫恤。


三、一審查明

 ;  原告陳某某的外公、外婆共生育有兩個女兒長女李甲、次女李乙。其外公、外婆名下有位于襄陽市襄城區某某路X號房屋一套。

   外公、外婆先后去世,該套房屋一直由李甲居住使用。李甲終身未婚,無子女。李乙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陳某某后李乙與丈夫離異,并于2006年因病死亡

   2012年,陳某某與其父親、李甲三人在公證處簽署《繼承權公證書》一份,確定李乙的遺產由陳某某一人繼承

   2020年,陳某某向法院提起繼承權訴訟,要求與李甲平均分割繼承外公、外婆名下的遺產即涉案房屋。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涉案房屋由陳某某和李甲各享有50%的房產份額。

   被告方某與被告朱某二人于2019年左右租用李甲房屋,雙方關系逐漸親近,二人對李甲生活起居多有照顧。

   2020年某日,李甲在一份打印的《遺囑》上簽字署名及日期。打印遺囑內容為“本人李甲為避免去世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特立遺囑如下:在本人去世后,將位于襄陽市襄城區某某路X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由我的干兒子方某、干女兒朱某兩人繼承。以上遺囑是本人自愿所立,本人立此遺囑時頭腦清晰,表述真實,未受他人脅迫。本人對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清楚。立遺囑人:李甲 。X年X日 見證人簽名:郭某及身份證號碼 劉1 劉2及身份證號碼”。在該份打印遺囑書下半部分有被告方某寫的“李甲后半生由我方某和朱某負責到底,要我母親李甲快樂每一天,以上我一定做到。方某 X年X號”字樣。

   此后,李甲的飲食起居及生病住院均由方某及朱某照料。原告陳某某較少探望李甲

   2022年某日,李甲因“突發意識障礙2小時”,由方某送至醫院救治。同年X日,李甲因“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李甲死亡后,被告方某辦理了李甲的喪葬事宜,并以與李甲系母子關系的名義申請領取了李甲喪葬費、撫恤金。


四、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經被告提交的錄音錄像視頻證據顯示,李甲手持打印的遺囑書自己宣讀,宣讀完后親自簽名、捺印明確表示其將房產份額給被告,并提出要求方某對自己有照料義務。被告方某按照李甲提出的要求在遺囑下半部分書寫相關內容并簽名、捺印、標注日期。李甲宣讀的遺囑內容與打印遺囑書內容一致,在宣讀遺囑過程中精神狀況、思維情況正常、表達能力自如。

   原告沒有證據顯示李甲在宣讀打印遺囑時有違背其意愿、受脅迫等情形,結合被告提交的原告不持異議的李甲與原告電話通話錄音錄像視頻證據,應當認定李甲對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李甲真實意思表示。見證人劉2當庭證言證實在李甲訂立遺囑時,有三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字署名。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三名見證人與被告存在利害關系,雖然三名見證人沒有在打印遺囑書上簽署年月日,但錄音錄像證據顯示,李甲在打印遺囑書上簽字的當日,三名見證人均在該遺囑上簽名。

   打印遺囑與傳統的自書遺囑最大區別是其主文內容由機器打印而成,其法律屬性應當結合被繼承人自身年齡、文化水平、遺囑形成過程、簽名是否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明確等方面的證據來綜合予以認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遺囑形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涉案遺囑的真實性。故對涉案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為真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李甲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妹妹李乙先于李甲死亡,李乙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直系晚輩血親代為繼承,即由陳某某繼承。原告陳某某主張繼承李甲的遺產,于法有據。

   法律同時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據此,任何一個自然人生前均有權依法處分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除違反有關必留份的規定應受限制外。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綜合本案事實,原告陳某某于2020年因與李甲為涉案的房產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后經調解達成雙方各占房產50%份額的協議,二人為房產存在一定矛盾。二被告于2019年因租住李甲房屋,日常生活對李甲多有照顧。在與原告陳某某發生分割房產訴訟后兩個月,李甲與被告簽訂打印遺囑書,客觀、真實反映了李甲對其今后生養死葬附有條件依靠被告的意愿

   李甲在簽訂打印遺囑書時提出方某應當對其有所義務,方某當即表示照顧李甲今后的生活,并在打印遺囑書的下半部分寫明了對李甲盡到照顧義務等內容。該份打印遺囑書實際上就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雙務有償法律行為,具有優先性。故可以認定本案爭議的打印遺囑書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被告方某、朱某在李甲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送醫救治,李甲去世后,被告經辦其喪葬事宜,履行了相關義務。故被告按照遺囑享受遺贈涉訴房屋份額的權利并無不當。

   喪葬費系為喪葬事宜支出,被告方某領取該項費用后承擔了李甲的喪葬事宜,故對喪葬費不再作分割。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撫恤金是發給死者家屬的費用,是為了優撫、救濟死者家屬。

   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被告方某不符合相關條件,撫恤金不屬于李甲遺贈的范圍,故原告陳某某主張李甲的撫恤金歸其所有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方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撫恤金30213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二審判決

   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陳某某上訴稱,原審將“打印遺囑”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錯誤;此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遺囑;此遺囑系附條件的遺囑,被上訴人未履行其所承諾的義務,不能繼承遺囑中的財產;李甲有存款和收入足以支付二被上訴人的照料費用,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李甲房屋份額由其繼承。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經查,二被上訴人因日常生活對李甲多有照顧,雙方關系漸為親近。2020年某日,在與陳某某發生分割房產訴訟后兩個月,李甲與方某簽訂打印遺囑書,且有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實該打印遺囑書,同步錄音錄像中李甲對方某說:“你為什么不簽字?我把房子給了你,你不對我負責?”打印遺囑書和同步錄音錄像均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李甲對其生養死葬附條件依靠方某的意愿。該打印遺囑書實際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雙務有償法律行為,具有優先性。

   二被上訴人在李甲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送醫救治;在李甲去世后,二被上訴人經辦其喪葬事宜,履行了相關義務,故一審判決方某按照遺囑享受遺贈涉訴房屋份額的權利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六、現實意義

   本案中,陳某某系李甲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在李甲死亡后,其遺產應當由陳某某繼承所有。方某、朱某與李甲非親非故,因盡到了與李甲約定的生養死葬李甲的義務,獲得了李甲的房產。在我國社會老齡化加劇的情形下,“空巢老人”現象越發嚴峻,如果讓不盡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全面繼承遺產,不僅會讓盡心照顧老人的非法定繼承人寒心,也有悖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立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出于道德心,自愿自覺的提供幫助。這條規定旨在使基于正義、扶助理念的非法定繼承人獲得一定數量的遺產,是公平原則的一種體現,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一種鼓勵和弘揚。


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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