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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請執行人能否另行起訴其繼承人承擔相應責任

發布時間:2023-03-31 14:19:38.0     瀏覽次數:33



   法院就甲與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生效判決,判令乙賠償甲醫療費等共計8.6萬元。在執行過程中,乙因病死亡,法院以乙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后乙生前所在村莊集體征遷,乙的繼承人丙與當地自然資源局等簽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分戶補償合同》,并實際取得了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等共計31萬余元。甲遂以上述款項應屬于乙的遺產為由,起訴請求丙在繼承乙的上述遺產范圍之內承擔原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經查,甲提交《縣宅基地登記表》顯示涉案宅基地使用權人為乙,但征收補償時村委會公示的權利人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分戶補償合同》載明的權利人均為丙。


分歧

關于本案應否立案受理,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不予受理。根據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的理論,丙通過繼承概括承受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乙的一般繼受人,受原判決既判力的約束,甲起訴其承擔原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復起訴要件。另外,原判決的既判力與執行力已經擴張及于丙,甲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條,通過執行中的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程序直接將丙追加為被執行人即可,也無需另行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立案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即使按照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至繼承人的觀點,前訴與后訴的當事人相同,但兩案并不屬于《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訴訟標的相同”,在訴訟請求上亦有差別,故受理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另外,另行起訴與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程序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完全可以由當事人根據成本、效率等因素自行選擇。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除了在主觀方面要符合當事人相同的要件外,在客觀方面還要求訴訟標的或訴訟對象的同一性,即前訴和后訴中審理和判斷的對象相同。本案中,前訴系侵權賠償訴訟,確認了乙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等,后訴法院雖然不能對此再作出與生效判決不一致的認定,但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仍需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重點審查涉案征遷補償款是否全部或部分屬于被繼承人乙的遺產,是否發生了丙取得遺產的事實以及取得遺產的具體份額、實際價值等,并據此認定丙是否承擔或在多大范圍內承擔前訴確定的賠償責任。可見,后訴的訴訟標的與前訴并不相同,兩者不構成重復起訴。對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繼承糾紛”中將“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作為一類特定案由予以規定,也間接說明了當事人訴請繼承人在取得特定遺產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其次,關于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程序與另訴程序的關系。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遵循法定原則,《變更追加規定》中明確了多種法定事由,基本可劃分為“承繼型”(如繼承人、債權債務的承受人等)和“責任型”(如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等)兩類。前者可能因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而存在重復起訴的情形,故應結合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另訴;后者則與既判力擴張無關,系根據實體法規定而確定的執行力擴張的獨立事由,不應成為另訴的障礙。本案中,如上所述,前后兩訴因訴訟標的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若僅以《變更追加規定》第十條已規定可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為由,不予受理甲對丙的起訴,就缺乏依據,也有剝奪債權人合法訴權之嫌。而且,本案中當事人對涉案拆遷款是否屬于遺產以及如何分割析產尚存較大爭議,涉及復雜的事實判斷和法律適用問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反而能給當事人提供更為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更符合審執分離原則。


   最后,在立法論上,目前民事強制執行立法正在推進當中,其中對于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制度尚存一些爭議,主要集中在“責任型”變更、追加是否應予保留,是否應一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這類實體性爭議。本案則表明,相對簡單的“承繼型”變更、追加,在某些案件類型中也可能面臨類似問題。整體來說,通過執行中的審查程序變更、追加當事人屬于較有特色的制度設計,在解決“執行難”的實踐中誕生并逐步完善,且通過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并進行公開聽證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也基本能夠實現執行效率和當事人實體權利保護的平衡。但是,執行審查程序只能處理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適用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對于涉及重大實體爭議的案件則略顯不足。以本案為例,若通過變更、追加程序予以審查,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在程序保障上則有明顯不足。《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二十一條適度修正了《變更追加規定》確定的“雙軌制”救濟模式,對于“承繼性”變更、追加裁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解決了在較為復雜的“承繼性”案件中當事人實體權益和訴訟權利保護不足等問題,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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